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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税收筹划的八种方法

时间:2021-04-20 17:46:46 作者:税筹网 点击:


引言:股权转让税务筹划的成败要点

第一,股权转让的税务筹划应符合相关的税收规定。

二、股权转让的纳税筹划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包括交易的实质和财务状况。

三、纳税筹划是一门艺术,没有最佳方案,只有更好的方案,要积极探索。

有两种情况股权转让需要纳税筹划:

一、目标公司拥有土地使用权和厂房,帐面历史成本较低,现价转让会产生较大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目标公司有未分配利润,股权转让会产生巨额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对于企业股权转让的方案,总共可分为八类。

1

采用特殊税务处理的企业股东实现递延纳税。

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股东股权转让,转让方可采取特殊税务处理,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

股权转让实现企业股东递延纳税。

《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规定:“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对于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由同一或同一以上居民企业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只要是为了合理的商业目的而转移股权或资产,不以减、免、缓缴税款为主要目的,并且转移后连续12个月内,被转移股权或资产原有的实质性经营活动没有发生变化,并且转移方企业和被转移方企业都没有在会计上确认损益,就可以选择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特殊税务处理:

划出方企业与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收益。

第二,划入方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依据,应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为依据。三、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按原帐面净值计算扣除的折旧额。

对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股权转让双方,可对转让股权实行特殊税务处理,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公司股东可以先转增股本,然后进行利润分配,再转让股权。

在企业股东进行股权再转让前,可以先将目标公司的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这样就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还要分配未分配利润,也无需纳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通过以上操作后再进行股权转让,可以降低股权转让价格,降低税收负担。

4

公司股东可以先减资,然后由受让方增资。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规定,"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首次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回收;相当于被投资企业未分配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以减少实收资本的方式计算的累计盈余公积金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收入;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收益"

转让方减资收回投资时,相当于初始资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部分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该方案的缺点是公司法对减资要求严格,程序较为繁复。

5.

以股份转让时间为限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所得,应在转让协议生效后,并在完成股权变更手续后,才能确认收入的实现。股份转让的收益是在扣除取得股份的成本之后,股份转让的收益。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企业不得扣除股东留存收益,如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按股权比例分配。

转让方在完成股权变更手续后才确认收益实现,因此对于股权转让价款的分期支付情况,可在支付大部分价款后再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以实现延期缴纳所得税。

6

向“税收洼地”注册持股平台

为吸引外商投资,发展中西部地区经济,国家和地方两级都出台了一系列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大多数经济开发区都有财政返还政策。通过事先搭建持股平台,企业将持股平台登记到有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地方,通过转让持股平台的股权或者份额来实现对目标公司股权的转让,可以有效地减少税负。

7

个别股东利用“正当理由”低价转让股权。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可以认为是有正当理由:(1)能够出具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股权转让低价的有效文件;(2)能够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具有合法身份关系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和对转让人负有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人;(3)根据有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和真实的公司内部转让,不得对外转让;(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股权转让合理的其他合理情形"

例如,由于政策原因,企业被政府要求关闭,相关转让方可借用上述第一条进行筹划;对于家族企业内部股权转让,则可通过第二条筹划;特别值得关注的是第三条,有很大的筹划空间,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和相关协议进行“内部”低价转让;第四条赋予税务机关较大的自主权,也给部分企业以筹划空间。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筹划方法的应用,仍然面临着实质税收被纳税调整的风险。

8

个体股东适当运用了“认可”的方法。

67条规定了对股权转让收入的四种核定情形,并明确了核定的具体方法;对股权转让原值的核定,第17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股权原值的完整、准确的凭证,且无法正确计算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予核定。”

但在核定方法上,并未作出具体规定,而是将权限下放各地税务机关,从以往各地的实践看,例如陕西省税务机关会将验资报告、银行询证函、银行存款日记账、实收资本(股本)帐面记录、公司章程、等与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公司帐面记录等进行核对,以核定原值,海南省则按一定比例(15%)计算税款。

所以,对于一些近些年发展迅速的行业(如房地产等),如果按上述方式核定的成本大于实际成本,则可采用这种方法进行税务筹划,以减少应税所得。但是,由于核准适用情形通常是会计账簿、相关税务凭证不完整,被转让股权公司面临着相关会计制度、税务法律处罚的风险。

以上仅仅是一些常见的策划手段,在实际操作中有很多方法比较复杂。一般而言,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必须有法可依,尽可能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或没有明确规定的政策范围。而且不能采取阴阳合同、虚伪申报的方式,这属于偷税而非筹划,最终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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